| 第二章 競賽規定 |
| 第 10 條 先後手的確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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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局的先後手,由大會抽籤編排或對局前猜子決定。競賽規定對此應作明確表述。
猜子的順序是:
先由高段者握若干白子暫不示人。低段者出示一顆棋子,表示"奇數則己方執黑,反之執白"。
出示兩顆黑子則表示“偶數則己方執黑,反之執白”。
高段者公示手握白子之數,先後手自然確定。雙方段位相同時,由年長者握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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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11 條 貼點 |
正式比賽採用黑棋貼點制度。
如貼六點,則黑184子為勝。其他貼點方式,悉由競賽規程另行規定之。 |
| 第 12 條 計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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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時是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之一。一切有條件的比賽均應採用計時制度。不同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一
局棋的每方基本時限。
計時的方式大略如下:
- 讀秒制:基本時限用完後,一種強制性延續比賽的辦法。讀秒限制皆在60秒內,可自由規定超過次數,每次下子若在讀秒限制內則不計次數,反之每超過一次則記一次,累積達到規定的超過次數之一方則裁定敗。讀秒讀到最後一次的最後10秒時,必須準確報出:1、2、3、4、5、6、7、8、9、10。若由裁判執行讀秒時。在讀出"10"而棋手同時落子或尚未落子,均應判定超時。
- 包辦制:基本時限用完的一方裁定敗。
- 延時罰點制:填滿計點制使用的方式。
- 定時限步制:基本時限用完後,限在規定時間內著完規定的步數。
計時器使用須知:
- 計時器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。
- 下子和按鐘必須同一隻手,不得一隻手下棋,另一隻手按鐘。
- 下單官仍須計時。
- 當一方放棄盤上競爭而導致放棄著手權時,允許終止計時,雙方可爭之點全部歸屬於對方。雙方地界的勘定由裁判長負責。
- 當計時器發生故障時,裁判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臨時更換計時器、解釋計時器讀數或對某方超時判負等果斷裁決。
- 裁判長有權利制止無理消耗對方時間的非正常行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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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 條 終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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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除總則第7條規定外,凡參賽一方棄權或被判負、判和的棋局,也作終局處理。
- 雙方確認終局的次序是:先由輪到著手一方以簡潔的語言表明"棋局結束","棋已下完"對方予以回應,終局即告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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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14 條 對局的暫停和封棋 |
| 在規定有暫停比賽對局中,暫停時間不計入對局時限。規定的暫停時間一到,裁判應立即指示對局雙方退場,同時暫時關閉計時器,待續弈時重開計時器。採用封棋制度的賽事,應另行制訂相關施行細則。 |
| 第 15 條 棋手的職業道德和賽場紀律 |
- 棋手參賽,一律不得有作弊行為。
- 棋手不得無故棄權和中途退出比賽。
- 比賽時,棋手不準有任何妨礙對方思考的行為。
- 比賽中和暫停時,當局者不準與其他人議論該局,不準查閱有關資料。
- 比賽中禁止參賽者與其他人談論與本局有關或與本隊有關的內容。實屬必要的談話,應經裁判長許可並在裁判監督下進行,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2分鐘。
- 對局者應注意言行舉止,保持衣著整潔。
- 棋手進入賽場必須關閉手機、呼叫器。
- 棋手在對局中吸煙,比須符合比賽當地的法律和賽會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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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16 條 棋手的權利和義務 |
- 弘揚弈道,遵守賽場紀律,維護賽場秩序,確保競賽順利進行是棋手的義務。
- 讀秒時,棋手有查詢剩餘時間的權利。如讀秒至最後一分鐘而裁判未以相應方式讀秒,棋手有權利要求裁判按規定從讀錯之處重新讀秒。
- 對於妨礙正常比賽的違規行為,棋手有提出意見和申訴的權利。但對於一局棋中對手違規行為的具體申訴,須在對局進行當時立即提出,逾期失效。
- 在雙方正式確認勝敗結果之前,棋手有權提出覆核。對方有義務配合覆核。經對局雙方及執行裁判正式確認的勝敗結果,任何人均無權改變。
- 對局中一方離席期間,對方可以下子。當離席方回席時,對方有義務指明落子點。
- 比賽終局後,棋手有整理好棋具並按規定退場的義務。
- 參賽棋手有準時參加賽會規定的開、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、公益性、宣傳性活動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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