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事項

第四章 比賽辦法


第四章 比賽辦法
 第 26 條 比賽種類(競賽大會自行訂定)
 
 第 27 條 比賽辦法(競賽大會自行訂定)
根據參加人數的多少,賽程的長短,可採用不同的比賽辦法。
 第 28 條 成績計算(競賽大會自行訂定)
 
 第 29 條 棋手退出比賽

棋手退出比賽,按下列辦法處理:

  1. 比賽尚未開始有棋手退出比賽,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重新安排或適度調整。
  2. 在循環制比賽中,有棋手退出比賽,其已賽局數不足總輪次的一半,則已賽成績全部無效。若已賽局數達到總輪次的一半,則其已賽成績有效,以下的比賽按棄權處理。
  3. 在瑞士制比賽中有棋手對出比賽,其已賽成績有效,以後的比賽不再編排。
  4. 在對抗賽或團體賽中,棋手中途退出比賽,已賽成績均有效,未賽部份均作棄權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