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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比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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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比賽辦法
第四章 比賽辦法
第 26 條 比賽種類(競賽大會自行訂定)
第 27 條 比賽辦法(競賽大會自行訂定)
根據參加人數的多少,賽程的長短,可採用不同的比賽辦法。
第 28 條 成績計算(競賽大會自行訂定)
第 29 條 棋手退出比賽
棋手退出比賽,按下列辦法處理:
比賽尚未開始有棋手退出比賽,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重新安排或適度調整。
在循環制比賽中,有棋手退出比賽,其已賽局數不足總輪次的一半,則已賽成績全部無效。若已賽局數達到總輪次的一半,則其已賽成績有效,以下的比賽按棄權處理。
在瑞士制比賽中有棋手對出比賽,其已賽成績有效,以後的比賽不再編排。
在對抗賽或團體賽中,棋手中途退出比賽,已賽成績均有效,未賽部份均作棄權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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