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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競賽組織及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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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競賽組織及其他
第五章 競賽組織及其他
第 30 條 競賽組織
根據比賽的需要,建立相關的組織機構,負責比賽的籌備工作,處理競賽中的問題,做好比賽善後工作。
比賽的籌備工作主要是:
根據比賽的規模與條件,聘請相應數量的裁判,並指定裁判長。如裁判人數較多,也可以增設副裁判長。
根據比賽的規模與條件,聘用相應數量的賽務人員,並分配工作。
根據預估參賽人數,確定比賽的方式和賽程。
準備比賽的場地和器材。
確立獎勵辦法。
安排開、閉幕相關程序。
安排賽場周邊的交通管制。
其他相關事宜,如餐飲、安全、新聞發佈等等。
第 31 條 突發事件處理原則
各種比賽難免會有突發之事件,身為裁判有義務為有關棋手尋求解決方案。以下是主要的處理原則:
1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為原則。
2、教育性為原則。
3、圓滿為原則。
4、耐心為原則。
5、重大爭議,請裁判長出面處理為原則。
第 32 條 規則解釋權
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中華民國圍棋協會。2002年6月最新修訂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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